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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所有权与用益物权

华图教育 | 2020-05-22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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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考试中民法的地位不可忽视,而物权更是考试中的必考内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考察物权的主要内容。在此,河南华图教育教育为广大考生解读物权中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有关内容。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1.所有权取得的一般方式
所有权取得的一般方式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如因先占、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2.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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